南 京 企 业 家 联 谊 会 章 程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本会全称为狗万app秒退_狗万黑屏_狗万提不了(Nanjing Enterpriser's Unio),简称NEU。
第二条 性质:本会是以南京地区大中型企业为主及金融、税务、经贸、科技界的领导、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士自愿参加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宗旨: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遵守宪法、法律、法则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总结推广企业改革及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的经验,开拓新产品、交流市场信息及科技信息,学习吸取国内外先进的企业经营管理经验,增强南京地区企业之间以及企业与税务、金融、经贸、科技界的友谊和协作,为振兴南京地区经济、促进科技进步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南京市计划委员会和南京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江苏省南京市 |
第二章 业务范围 |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1、总结、交流、推广企业在经营管理、改革开放、应用先进科学技术,发展生产力方面的成功经验。
2、及时沟通国内外经济、经营、科技成果的信息。
3、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企业发展和经营管理中的有关课题进行调查研究和讨论,并提供资讯服务。
4、组织会员到外省市学习或出国考察,邀请国内外企业家及有关专家就企业方面的情况进行交流。
5、利用会刊及时提供和传播中央、省、市在政策、经济、市场、科技方面的信息和改革动态;介绍会员的模范事迹及经营管理上的经验,组织发表会员撰写的论文及科技成果。
6、组织有益于本会会员的其他活动,研究讨论会员提出的问题。
7、促进会员之间、大中型与小型企业之间合作联系。 |
第二章 会员 |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宁地区的工矿企业承包、商业、外贸、银行、科研单位,均可申请团体会员。
(四)上述单位和领导、专家、学者及有关人员均可申请为个人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放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限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凡积极参加本会活动并产生一定社会效益的会员可按省市有关文件规定予以奖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果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的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工作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党务理事会至少装卸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每届五年,任期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决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根据本会规章制度,奖惩工作人员;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的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件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协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宗旨相关的事业。 |
第八章 附则 |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份二十九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之日起生效。 |